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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核安全导则《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安全》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0.06.22 09:02:03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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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完善我国核燃料循环设施监管的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和指导乏燃料后处理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核安全导则《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安全》。目前,已完成导则的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hssrlc@mee.gov.cn,截止时间2020年7月20日。

 

 

  乏燃料后处理是闭式核燃料循环中的重要环节,其主要任务是从乏燃料中回收和纯化铀钚等裂变材料,提取可利用的核素,并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妥善处理。

 

  为了适应核电事业发展要求,我国早在1983年就通过国务院常务会确定采用动力堆乏燃料后处理的技术路线,并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建造我国第一座动力堆乏燃料后处理中间试验工厂。经过30多年的设计、建造和调试,中试厂已建成并完成阶段性热调试工作。虽然我国在中试厂的建设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在设计和建造工业规模后处理厂方面,仍未建立并形成配套适用的法规标准体系。安全是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建设的前提,考虑到后处理设施具有不同于核电厂以及一般化工厂的显著特点和特殊要求,比如乏燃料后处理过程中涉及大量易裂变、可裂变核素,易燃有机溶剂,有毒气体及酸性和腐蚀性物质等,核安全问题与化学安全问题并存于整个后处理过程中,可能发生临界、放射性物质释放、爆炸和着火等事故。

 

  因此建立和完善后处理设施适用的、覆盖设施全寿命周期的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为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及顺利实施提供规范和参考,尤为重要。

 

  本安全导则旨在提供满足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安全要求 的具体建议和措施,是对《乏燃料后处理设施安全要求(试行)》(国环规辐射〔2018〕2号)的补充和完善。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其他措施能够证明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也 可以认为与本导则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安全水平。

 

  本导则可供设计、营运和监管单位使用,以确保后处理设施全寿期内各阶段的安全。

 

  本导则适用于采用液-液萃取水法工艺(如 PUREX 流程)处理动力堆乏燃料的 工业规模后处理设施,包括配套的乏燃料接收与贮存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贮存设施等,其他工艺流程的后处理设施亦可参照执行。

 

  本导则具体涉及以下工艺:(a)乏燃料组件的操作,如乏燃料接收、转运及贮存等;(b)乏燃料解体、剪切或去壳和溶解;(c)铀、钚与裂变产物的分离;(d)铀和钚的分离与纯化;(e)铀、钚氧化物产品的生产及贮存(不包括 MOX 元件制造);(f)各种废物的初步处理和操作。

 

  本导则包含后处理设施的具体安全建议,涉及后处理设施寿期内包括厂址评价、 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准备在内的所有重要阶段。另外还考虑了变更、维修、校准、试验、检查和应急准备的具体建议。(详情请见附件)

文章链接:仪表网 http://www.ybzhan.cn/news/detail/83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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